各相关企业、群众:
根据《开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机备案。故自即日起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租赁勘验科停止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
特此通告
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5月21日
上一篇: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操作服务指南
下一篇: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9年度预算公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