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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怎样理解和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1-09 12:53:37 【字号: | 浏览量:
【来信】


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适用中,我们发现很难区别“特别”与“一般”,它们之间没有绝对的标准。“特别”与“一般”本身就是相对而言的,所以,“特别法”与“一般法”也应当是相对而言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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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信】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或称“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同样是一项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则,意思是指:同一事项上存在两个及以上的法律规范,当一般法律规范与特别法律规范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律规范。我国《立法法》(2015)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同样规定:“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关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区别标准,有学者提出四个区别要素:人,事,地,时。
1.“人”,指法律约束人的范围的大小,即法对人的效力。如公务员法与警察法,前者是一般法,后者是特别法;教师法与中小学教师法,同样前者是一般法,后者是特别法。
2.“事”,是指法所调整的“事项”范围大小。如“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之间,前者是一般法,后者是特别法。
3.“地”,是指法的地域效力。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为一般法,仅适用于国内某一地域的法律为特别法, 如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4.“时”,是指法的时间效力。一般而言,适用时间没有限制的是一般法,而只适用一段时间的是特别法。还有在常态法与应急法之间,常态法是一般法,应急法是特别法。
这一规则的适用,还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这里的“特别法”与“一般法”既适用两个及以上法规之间的关系,也适用同一个法规中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之间的关系。它既适用“法”与“法”之间,也适用“规定”与“规定”之间。大量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恰恰存在于同一个法律之中。如在《行政许可法》中,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中第一节至第五节是一般程序(一般规定),第六节是特别规定。
2.和“新法优于旧法”规则一样,它只有在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之间才适用这一规则,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之间如何优先适用,请按有关规则处理。
3.“特别法”与“一般法”确实具有“相对性”。有时,B法针对 A法是特别法,但针对C法又成了一般法。这不影响“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适用。因为该规则通常是在两个法律之间冲突时的一种选择。
4但是,如果遇到“基础性法律”与“其他法律”冲突时,不能简单地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它只限于“基础性法律”有“例外”规定时方可优先适用“其他法律”。因为“基础性法律”属于总则法,它是统领该领域的所有法律规范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都属于“基础性法律”,它们在各自行政领域应当优先适用这些法律,只有在“基础性法律”本身有“例外规定”或其他法律明文表明优先适用时才优先适用。(参见:《法治咖啡屋-法治妙笔第243期:“拍黄瓜”案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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