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办理登记。
被继承人(原权利人):姜鸿昌
拟登记继承人:姜华
不动产权证号:381437
不动产坐落位置:开封市顺河区汴京路博达6-5-2-1
不动产(土地面积/房屋面积):14.22平方米/56.88平方米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政策法规科(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市民之家七楼7037室)
联系方式:0371-22217923
公示单位: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4月11日